**玄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玄0105刑初1611号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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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玄商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玄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0年9月15日
**涉案被告人**:庞立春(原副市长、公安局长)、薛军(原市委秘书长)、李春来(原市委副书记)、李长河(帝和置业集团董事长)、沈禾钩(发展投资集团董事长)、李长生(邮政储蓄银行分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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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程序**
1. **案件来源**:2010年3月12日,玄商市委巡察组发现线索,次日立案调查。
2. **起诉过程**:玄商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案件于2010年7月28日进入审理程序。
3. **审理情况**: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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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犯罪事实**
**(一)庞立春(原副市长、公安局长)**
1. **职务犯罪**
- **贪污受贿**:2009年收受房地产商贿赂50万元现金及价值300万元房产,并虚构公安培训项目套取财政资金200万元(个人分得80万元)。
- **滥用职权**:2007年篡改案件卷宗,包庇故意伤害案嫌疑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2. **涉黑犯罪**
- **包庇黑社会组织**:与李长河勾结,纵容其黑社会团伙实施暴力犯罪,并参与谋杀知情人金小胖。
- **国有资产侵占**:伙同薛军、李春来等人低价贱卖国有企业国基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0万元。
**(二)薛军(原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时任财政局长)**
1. **国有资产流失**:主导低价拍卖国有资产,收受好处费2000万元。
2. **贪污受贿**:泄露内部消息收贿300万元,虚报费用贪污80万元,并向庞立春行贿150万元。
**(三)李春来(原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时任国资委主任)**
1. **民生项目腐败**:收受建筑商100万元贿赂,导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严重质量问题。
2. **国有资产侵占**:参与贱卖国基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0万元。
**(四)李长河(帝和置业董事长)**
1. **组织领导黑社会**:2006-2010年间实施敲诈勒索(涉案1000万元)、绑架(索要500万元赎金)、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
2. **经济犯罪**:虚构交易侵占公司资产800万元,行贿政府官员500万元,洗钱掩盖非法所得。
**(五)沈禾钩(原玄商市发展投资集团董事长,时任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1. **国有资产流失**:明知价值5亿元国有资产被低估,仍配合低价出售,导致重大损失。
2. **贪污受贿**:收受企业贿赂150万元,虚报项目成本贪污100万元,并帮助偷税漏税企业逃避处罚。
**(六)李长生(原华夏邮政储蓄银行玄商分行行长,时任国有资本运营集团董事长)**
1. **金融犯罪**:
勾结薛军等人低估国企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虚构贷款项目贪污150万元,收受贿赂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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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情况**
1. **证人证言**:居民、企业员工等证实李长河团伙暴力犯罪;涉案企业人员指证行贿及资产贱卖细节。
2. **书证**:财务账目显示贪污资金流向;房屋买卖合同、威胁信件等证实涉黑犯罪;通话录音及举报信佐证庞立春与李长河勾结。
3. **供述**:庞立春等五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沈禾钩部分否认但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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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护意见及法院认定**
1. **庞立春等五人**:辩护人以认罪态度、家庭困难等请求从轻,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不予采纳。
2. **沈禾钩**:提出多项辩护意见。
其一,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认为沈禾钩缺乏主观故意,其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是在接到上级指示后进行操作的,并无实际决策权。在国有资产出售流程中,虽然沈禾钩所在公司打了报告,但真正的评估环节由国资委主导,评估价值为 1000 万并非其所能决定,且最终审批环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领导,沈禾钩只是流程中的一环,没有对资产价格和出售方式的实际决策权。
因此,当事人沈禾勾完全不具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
其二,对于贪污罪,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沈禾钩个人从国有资产出售事件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不存在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
其三,关于受贿罪,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沈禾钩收受他人财物来为其在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提供便利。
其四,针对行贿罪,称无行贿的事实依据,沈禾钩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为达到低价购买国有资产的目的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其五,就职务侵占罪而言,辩护人认为主体和行为严重不符,沈禾钩作为国有建筑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没有将本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出售的是国有资产,并非公司内部财物侵占行为,且他也没有将出售国有资产所得装入自己腰包,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其六,关于滥用职权罪,认为沈禾钩在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的行为是被动执行上级指令,滥用职权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沈禾钩并没有主动滥用职权,他是在上级安排下工作,不能因执行上级错误指令就认定其滥用职权。
其七,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认为沈禾钩本身没有帮助其他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意图,他所做的一切都是被上级和更高掌权者推动,不得已而为之。
其八,指出沈禾钩并非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徇私枉法罪,认为此项指控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法院认为其作为负责人未履职阻止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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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受贿罪(第385条)、行贿罪(第389条)、涉黑罪(第294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第169条)等。
**判决结果**
1. **庞立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薛军**: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550万元。
3. **李春来**: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5年,罚金560万元。
4. **李长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 **沈禾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5年,罚金550万元。
6. **李长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4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