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欢迎光临天天书吧!
错缺断章、加书:站内短信
后台有人,会尽快回复!
天天书吧 > 其他类型 > 快穿之悲惨女配的浮生一梦 > 第324章 可以死,但不能找死(十四)
  • 主题模式:

  • 字体大小:

    -

    18

    +
  • 恢复默认

第324章 可以死,但不能找死(十四)

作为今天宴会的主角,花酿也只是在宴会开始的时候露了一下面,花语枔和花重冘没有没有带着她去应酬的打算,花酿自己也没有这样的想法,她一直跟自己的小伙伴们待在一起,吃吃喝喝、说说笑笑,这个宴会很愉快的结束了。

很快就到了开学的时间,花酿和孙怡君之前就约好了,她们不要父母亲人送,选择了自己去新学校报到。

能成功被这个专业录取,花酿肯定之前就做了很多准备,但是开学第一天,看到公安大学的校门还是激动了好久,不自主地肃然起敬,远观后小心迈向它,第一次感受到了什么叫敬畏、什么叫自豪。

花酿是刑侦大专业里的刑事犯罪侦查方向,学校并不是军事化管理,但是专业特别难学。

这个专业在理论课程设置上,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侦查措施、证据法学、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犯罪现场勘察、刑事犯罪情报、刑事技术、预审学等为主,这些课程没有哪个是简单的。

虽然很不容易,但是在学习这些理论课程的过程中,花酿还是收获了太多生动有趣、令人难忘的体验。

有一门专业必修理论课程是叫《侦查制度》,里面有一个单元是“诱惑侦查行为”,花酿对这个单元还蛮有兴趣的。

一开始,花酿以为“诱惑侦查”和“钓鱼执法”应该差不多就是一个意思,但是真的了解学习之后,才知道两者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所区别。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国外又被称“警察圈套”,是指由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者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抓捕被诱惑者。

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犯罪意图以及诱惑者在犯罪实施中所起的作用,诱惑侦查划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

“犯意诱发型”是指诱惑者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机会提供型”则是指被诱惑者已有犯罪倾向及意图,诱惑者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意图,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中的被诱惑人具有犯罪意图,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的犯罪意图,而不是诱使其产生犯罪意图,这一点与“犯意诱发型”侦查不同。

而“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跟诱惑侦查里的“犯意诱发型”非常相似。

“钓鱼执法”降低了执法的成本,由于它的执法模式的特殊性,可以使得执法人员能够深入到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掌握第一手的犯罪证据,并且明白违法行为发生的完整行为模式,而且能为拘捕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十分有利的条件。

但“钓鱼执法”违反了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与刑罚预防目的相悖,同时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规定,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太多的问题。

不管是行政执法人员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也好,还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也罢,这种行政执法中的“钓鱼”都是不合法的,因为这是执法人员在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国家行政法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

“钓鱼执法”是明文禁止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国内外很多国家有时候还是会采取这种方式,但这也必须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的前提下,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但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课堂上,授课教授例举了很多关于诱惑侦查的真实案例,这些案例里面有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常见的“数量引诱”侦查,有伪造货币和买卖伪币等犯罪,也有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涉及方方面面。

其中,有一个非常典型的“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案例,让花酿印象非常深刻。

这个案例中,一个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逮捕,随即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但是很快,案件出现了反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理由是侦查人员以虚假身份诱骗其弄来濒危野生动物,在其明确表示没有的情况下,仍要求其想办法从他人处弄,还支付了定金,这是典型的犯意引诱,其因引诱而实施的这一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请求改判自己无罪。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上看,上诉人并没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意,公安机关在未掌握他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事实的情况下,派侦查人员主动引诱他向其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上诉人才以中介人身份参与野生动物的交易,其从中获取的介绍费仅为二十元。

侦查机关使用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上诉人产生犯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制造犯罪”,侦查机关以引诱的方式收集证据,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收集的证据具有非法性,其证据不予采纳。

而上诉人提出的侦查人员以诱惑侦查手段引诱上诉人实施的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辩解有理,予以采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判决结果为:撤销之前初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上诉人无罪。

看完这个案例,花酿才知道“诱惑侦查”在侦查实践中的确是一种高效的秘密侦查手段,但是事带有一定程度的欺骗性的,它与刑事诉讼的正义价值追求是相矛盾的,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

直到这时候,花酿才深刻意识到对“诱惑侦查”在司法中进行严格限制的重要性,“诱惑侦查”适用的目的是发现犯罪人,而绝不是“制造”犯罪人,所以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在采用诱惑侦查时,需要更加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