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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章 会议纪要上的“怪圈”

区纪委常委会是开过了,对王同兴案件的处理意见也形成了。但常委会的意见要形成文字材料,也就是要形成纪要,这样具体办案的人才有执行的依据。

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常委会会议记录,整理形成文字材料,常委们会签,纪委副书记审核,最后由纪委书记审定。

但是在会签和签署会议纪要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幕颇具戏剧性的情节。

原来,分管案件的纪委常委被抽调到市纪委\"王同兴案件专案组\"参与办案,还担任专案组副组长。他对王同兴当前的案件进展与情况是了如指掌。因为办案纪律的要求,分管案件的常委不敢在区纪委常委会上通报,或者说是不敢透露王同兴案件的任何实情。

区纪委常委会的意见是\"王同兴、生活作风、警告处分\",定位生活作风问题,连嫖娼都不是,定性警告处分。

但是,在五伯公出面找省委王书记前,王同兴的关系并没有真正打入市纪委。所以在市纪委办案点的王同兴也是受尽了无限的折磨与摧残,在短短的几天内他便做出了很多的供述。其中主要的有:区城投集团的下属企业区交通投资公司负责人,为了争取到工程款的下拨,送给王童兴三万块钱。还是区城投集团,其下属公交公司的总经理助理,为了公交补贴款的回拨,送给王同三万块钱。区水务集团的一名副总,为了申请到技改项目的财政拨款,送给了王同兴三万块钱。区矿业集团董事长的秘书送给王同兴三万块钱。而这个时候的王同兴每个月的工资只有是2000多元。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来,在区一级国有企业这个层面,大家已经无形中形成了一种共识,同时也形成了同一种口径,那就是,要想获得财政资金或财政拨款,就得给王同兴送钱,而且是送三万块钱。在这些国企负责人的潜意识里面,他们都认为送给王同兴的这些钱,那个掌握全区财政生杀大权的区长肯定也有份。

从这一点也可以再看出来,区国企送给王同兴三万元钱肯定不止这些,说明王同兴还没把区国企送钱的行为供述彻底。

区国有企业的钱王同兴都敢收,可以想象,私有企业就更不用讲了。祁连山牧场老板为了获得区政府100万的财政补贴,送给王同兴7万块钱。

王同兴还供出来一笔数额比较大的案件:黑山矿业公司为了得到采矿权,该公司老板王天秀一次性送给王同心26万元。

这里说明一下,矿产资源本来是属于国土部门监管的,但早期国资委刚要成立的时候,大家对国资委的管辖范围还不那么清晰,所以,那一、两年的矿产资源都被误认为是属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范畴,纳入了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区国资委监管,而当时的区国资委还是依托在区财政局里面。

区纪委分管案件的那位常委因为被抽调到市纪委去办理王同兴的案件,根据他们案件组几个人员的调查发现,黑山矿业公司为了获得黑山铝矿的采矿权(注:黑山矿业公司是在获得黑山铝矿开采权后按《采矿权转让文件》要求新注册的公司,前期都是以王天秀原有的公司名义运作的,为了方便描述,这里前后均用黑山矿业公司),不惜下了血本给王同兴等几个关键人物送上了很丰厚的\"礼金\"。然后,在相关人员的操作下,黑山矿业公司最终仅以5200万元的极低价格获得了黑山铝矿的采矿权。

黑山矿业公司的老板王秀头脑灵巧,善于投机取巧,他从矿产储量的勘测就开始运作,一条龙打通各个环节。

首先通过收买相关勘测人员,把矿产储存量压低到实际储存量的三分之一。

然后,王天秀通过各种手段收买了拍卖公司以及王同兴等人。王同兴等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竟然铤而走险,力排众议,将拍卖竞争人的条件设定得极为严苛,几乎达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也就是设定的条件本地的企业只有黑山矿业公司一家才有资格参加拍卖。如此一来,原本众多跃跃欲试的本地企业统统都被拒之门外。

要知道,在当时的羌州矿产界,可谓是一片混乱不堪、乌烟瘴气,各方势力相互倾轧,弱肉强食,形成了一种“黑吃黑”的局面。外地的企业压根儿就没胆量涉足羌州的采矿业。因此,黑山矿业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为了黑山铝矿开采权转让唯一的竞买方。

在黑山铝矿评估价的确定上,评估公司在王同兴的默许之下,把评估价压到了最低。

正常情况下,拍卖底价由国资委召集相关部门确定。因为本项目的标的比较大,在黑山铝矿采矿权公开转让拍卖会开始之前,由区政府副区长召集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在秘密场所确定底价。在研究确定底价上,王同兴居然和发改局、勘测院等几个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拍卖行、评估公司等联手起来,假借专业的角度,力排众议,将原本已经很低的评估价,进一步将出让底价压低至极限。

在黑山铝矿采矿权公开转让的那一天,黑山矿业公司仅仅举牌一次,便顺理成章的获得了黑山铝矿的开采权。

黑山矿业公司以5200万元获得黑山铝矿釆矿权到价格是低了多少?三个月后,黑山矿业公司以三亿七千万元转卖给东海省津海市的房地产老板林峰辉,就是那个开手扶拖拉机出身,被迫发财,口袋里有现金六十多亿的峰大房地产公司老板。

区纪委分管案件的常委与监察局黄局长是穿同一条裤子的人。这位常委把\"王同兴案件\"的上面这些信息偷偷的传递给黄局长,黄局长又把这些消息偷偷的告诉给自己同一派别的常委。而常委与常委之间除了派别以外,还有各个人自己的个人关系,这种消息在常委之间便传来传去。就这样,\"王同兴案件\"的具体情况每个常委都知道,除了纪委书记和另一名纪委副书记。

就这样,常委们都知道王同兴案件涉及的金额之大,性质之恶劣,大家都感到触目惊心,而常委会上却又确定仅仅只给王同兴定位作风问题和警告处分。

这种案件日后被倒查的风险很大,大家都怕承担责任,但是,会议纪要会签时不签也不行。

一定级别的领导在签署文件的时候有一个习惯,那就是他不会在请示报告等文件上签名,而是会把自己的名字圈一下,表示已同意。这个手法俗称圈阅。

于是,这些怕承担责任的常委们,在会议纪要会签时,一改往日的风格,他们都不签上自己的名字,而是在自己的名字上画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