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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八)

但现实情况则恰恰相反,可能是由于舆论的

压力或者是出于建设完全的法治社会的需要,很

多时候,司法机关更倾向于以更加强制性和暴力

性的措施和手段去限制各种超出常规的行为。因

此,很多本可以按照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就可以

承担的,却以刑事责任通过寻衅滋事罪对行为人

进行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

之校园暴力》[3]

显示,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以学生

为被告人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占据着

一定的比例,且自2015年以来以该罪定罪处罚的

比例至 2017 年增长了 14.08%。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24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

犯罪典型案例 (四川) 中,在典型意义中阐明,

校园学生间的随意殴打,很大一部分都属于校园

暴力,殴打致学生轻伤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承

担刑事责任,有利于警示学生,避免其肆意发起

纠纷。但是,实务中部分案例显示,行为人之间

由于琐碎小事而起的推搡互殴致轻微伤 (也不存

在多次殴打情况) 也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例

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14) 奉刑初字第

1883号中,被告人靳三与他人发生争执,以拳使

被害人轻微伤,在主观恶性及损害结果都不大的

情况下,将该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机关将行为认定为犯

罪,发挥了法律的警示作用,但是其模糊了治安

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所调整的法益,特别是,寻衅

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章节,

该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社会秩序,其规制的

应当是通过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公共场所秩

序的侵害以达到对社会秩序破坏的目的的行为。[4]

而且由于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

权,其背后的司法的强制性要远远大于其他法律,甚至很多时候会对个人的自由进行很大的限

制。因此,笔者认为现行社会环境下,寻衅滋事

罪的适用范围被过度扩大,使得本应由民事法律

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行为被随意地囊括,

这给刑法的权威性带来很大的挑战,同时也与保

障人权的理念相悖。

(二)与其他罪名界限不清

不仅是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模糊,在刑法的规

制范围内,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也存在着交叉

和模糊,寻衅滋事罪所规制的四种犯罪行为,很

明显能看见其与其他罪名有着相竞合的地方。

实践中,最普遍的情形就是混淆了故意伤害

罪和寻衅滋事罪。实务中,如果行为人持有伤害

特定的被害人的故意,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实

现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这时,司法机关大多会细

究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进而将其尽可能往“随

意伤害他人”方面靠拢,然后以寻衅滋事罪对其

进行规制。[5]

而这很显然是违反刑法罪刑法定的原

则的。2010 年着名的“方舟子遇袭案”就证明了

实务中存在的这一现象。很显然,该案中行为人

殴打伤害被害人并不是出于随意的目的,而是有

着特定的对象和事由,但由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

未达到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轻伤以上标准,再加上

该案由于涉案人员的知名度,其引起了广泛的社

会讨论,有很大的引示作用,为了迎合民意以及

予以警示,则倾向于重刑主义,因此最终的认定

无可避免地以寻衅滋事罪为导向。

同时,对于该罪名的其他犯罪行为,从其法

律条文的表述来看也有与其他罪名有相竞合的地

方,例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与敲诈勒索罪、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与侮辱罪。因此,在现

今的罪名认定和刑事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还是存

在着一定的争议和模糊地带。有学者认为,当行

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其他

罪名的构成要件,例如在公众场所强拿硬要多家

商户,该行为从公共秩序考虑,其确实侵犯了社

会管理秩序的法益,与此同时也侵犯了商家的财

产权,因此构成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这种情

形下就需要择一重罪处理。如此而来,寻衅滋事

罪作为一个独立的且所规制的行为非常宽泛的罪

名,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必然会肆意扩大,也会将很多本应认定为其他刑事责任的行为纳入其

规制范围之内。

(三)“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行为

2013年,由于“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

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的颁布,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从一般现

实领域扩展到了线上网络领域,将“利用网络信

息辱骂他人”和“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虚

假信息等”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的前一种行为,从其条文可以看

出,主要是寻衅滋事罪名中的第二种犯罪行为在

信息网络上的客观表现,该种罪名前文已探讨其

在实务中确实存在着与其他罪名混淆以及适用范

围扩大的现状;而第二种行为与网络上的虚假信

息联系密切,则其在理论和实务中有着多种争议

和讨论,主要可概括为:第一,该行为触犯了何

种法益?该法益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

求?第二,该条文规定的行为如何让认定?具体

包括条文中“公共秩序”和“起哄闹事”的认定。前文可知,寻衅滋事罪主要保护的是社会管

理秩序这一带有公共性质的法益,因此,将发布

网络虚假信息 (网络造谣) 的行为由寻衅滋事罪

所规制,就是从另一角度证明网络造谣行为侵犯

的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但是很显然,统一地将

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空间,网络空间的行为属于

对公共秩序的影响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其从客体

保护的角度来看,现今的适用扩大了寻衅滋事罪

所应该规制和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