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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六)

寻衅滋事罪作为包容性极强的刑法罪名,在以往司法实

践中成为寻衅滋事案件的兜底罪名。 然而寻衅滋事罪认定

标准和适用范围的不一致性,使得其法律适用普遍化和罪刑

法定的矛盾日益凸显。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

寻衅滋事罪为刑法层面肆意挑衅,带有随意性或任意性

地实施殴打或干扰他人的行为或损坏、占用公私财物行为,或

非法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治安或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于犯罪客体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应是公共秩序,同

时也会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公共秩序可以延伸为公

共场所秩序以及其它场所共同生活和交往的正常秩序。 对于

犯罪客观方面而言,客观表现形式为上述所规定的四对于犯

罪主观方面而言,主观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实施寻衅

滋事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并且仍积极希望结果发生。

二、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状及成因

(一)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状。 对于出现诸多寻衅

滋事类争议案件,部分案件本可适用治安相关法律加以规

制;然而基于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使得司法工作人员

运用此罪加以规制。 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有差异,他

们对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关联是多元化的,这造成寻衅滋事

罪口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例如诸多案件本该由治安相关

法律进行规制和处罚的,大部分起哄闹事行为并未造成严重

的损害后果或侵犯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最终部分司法人员也

将上述行为活动,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和定罪量刑。 在

《刑法修正案八》中,立法者进一步增强和模糊了寻衅滋事罪

的口袋化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与非罪的界定界限较为

模糊,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当或为迎合社会效果而

归入本罪,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二)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成因。

1. 刑事法律规范模糊不明确。

(1)兜底性条款。 刑事立法层面上寻衅滋事罪具有一定

的缺陷,寻衅滋事罪没有明确地对其罪状进行概述,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员对此罪规定容易产生误解,主观性较强的

理解该罪规定模糊不清的法律术语,使得寻衅滋事行为的口

袋化情形逐步加剧化。 对于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

中,司法人员通常将寻衅滋事罪作为兜底性条款而广泛使用。

(2)判断标准不一致。 我国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判断标准,法律词语往往带有很强的随意性。 某些概括性

判断标准上缺乏明显区别,具体判断标准很难通过法律条文

得出结果;寻衅滋事罪用规范性词语确定性不高,使得规范

适用较为模糊不清。 寻衅滋事罪立法层面不能形成统一的

法律规范判断标准,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分析、适用

和评价寻衅滋事罪。

2. 刑事司法的扩张适用。

(1)误解法律条文。 寻衅滋事罪基于其不确定的规范与

刑事立法中其他罪很难区别,对于主观方面和定罪认定标准

有所不同,从而极大降低了刑法的明确性。 基于相关法律规

定没有明确规范,其含义的界定和理解也是模糊其词;司法

人员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存在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员对寻衅滋事罪容易产生误解,激化寻衅滋

事罪适用的广泛性。

(2)法条选取随意性。 司法人员在法条的选取态度通常

掺杂个人主观性。 众人皆知,司法人员认定那些法律条文尚

未明确的行为时应当保持正当性。 司法人员认定某个行为是

否违反法律或者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遭受刑罚

处罚,司法人员便会在刑法中选择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用。

很多情形下某一条文能够体现出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要求,

且很难运用其他法条对该罪进行认定时,司法人员便会刨除

正当性判断的合理性,随意选择寻衅滋事罪进行口袋化适用。

三、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应对建议

(一)立法层面。

1. 严格秉持谦抑性原则。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

具体操作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将本为非罪或治安处罚的寻衅

滋事行为界定为寻衅滋事罪,从而使得寻衅滋事行为界定存

在差错,也加剧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情形愈发激烈。 严格遵循

我国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和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控制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和认定范围,并寻求和发展抑制寻衅滋事

罪口袋化特征延伸路线的务实方法。

2. 贯彻法律明确性原则。 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规范,寻

衅滋事罪具有差异性,在罪名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层面都具

备差异化。 由于部分法律规范模糊不清,在立法层面不能完

全列举所有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寻

衅滋事案件时需要严格落实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在司法实

务中合理运用寻衅滋事罪相关行为类型,严格规范犯罪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和来源也越来越广泛,

而商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随之日渐丰富。 时至今日,商

标已经不再是作为单纯的市场经济成果而出现,它已经发展

成为了具有独立价值且意义十分重大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

名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商标的显着性就是商标该识

别功能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其显着性也是动态和变化着的,

其中体现在其通过广泛的使用而获得该特性,也包括因为各

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着性淡化。 例如,出现“奔驰”牌蛋糕、

“海尔”牌自行车等现象,商家通过利用商标的知名度,来吸

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原固有联系被冲

淡,引起驰

,还

和谐稳定

[1

]

,对

行,来防止这些实际淡化情形的发生。

一、“老干妈”商标纠纷案的梗概与分析

驰名商标淡化所涉及到的内容和争议问题颇多,由于本

人学识尚浅,不能详尽全部,故以“老干妈”商标纠纷案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