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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章 中枢机构,地方官制

旧都南京也设六部,称南六部,另有一套职官,但又不全置,其职权远不如北京六部。一般是安置地位崇高的退闲大臣。

中央六部七品及以上文官167人,七品以下文官112人,共计约279人。南北六部共计约558人。

都察院设正二品左右都御史2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2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2人,正六品经历1人,正七品经历1人,十三道正七品监察御史110人,七品以下5人,共123人。

南京都察院设正二品右都御史1人,正三品右副都御史1人,正四品右佥都御史1人,正五品经历1人,正七品监察御史30人。七品以下3人,共37人。

都察院掌管监察、弹劾以及建议。十三道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对中央各衙门实施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

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监察御史品级不高,出外巡查时权力却很大。

通政使司设正三品通政使1人,正四品左右通政2人,正四品誊黄右通政1人,正五品左右参议2人、正五品经历1人,正六品知事1人。七品以下2人,共10人。

通政使司掌管内外奏章传达封驳之事,接受四方建言、申诉冤滞、举报等事。

大理寺设从三品大理卿1人,从四品左右少卿2人,从五品寺正2人,从六品寺丞6人,从六品司直6人,七品以下主簿、评事共10人,大理寺一共28人。

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审判的案件,分理京畿、十三省刑名之事。

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合称六部九卿。

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三法司。刑部没有终审的权力,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监督刑部是否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六科给事中设正七品都给事中1人,从七品左右给事中2人,给事中65人,共计68人。六科给事中掌管侍从、规谏、补阙、拾遗、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务。

都察院监察御史负责纠察百官作风,六科给事中监督政策得失,同时负责稽查六部,对六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两者构成了明代纠察弹劾官员的科道监察体制,互为补充。

六科给事中在明代被称为科官,十三道监察御史则被称为道官,科官道官共计约210人。由于科道官员专职建言乃至风闻言事,故又称为言官。

太常寺掌管祭祀,七品以上11人,七品以下73人。光禄寺掌管宴享,七品以上12人,七品以下9人。太仆寺管马,七品以上9人,七品以下5人。鸿胪寺掌管招待外宾,七品以上10人,七品以下60人。

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与大理寺并称为五寺。五寺七品以上60人,七品以下157人,共计213人。

翰林院设正五品翰林学士1人,从五品侍读学士2人,从五品侍讲学士2人,正六品侍读2人,正六品侍讲2人,殿试中状元者,授修撰,从六品;榜眼、探花,授编修,正七品。翰林院约66人。

翰林院掌管制诰、史册、文翰、讲读经史、修撰国史等事。

国子监设从四品祭酒1人,从四品司业2人,从六品监丞1人,从七品主簿1人,博士、助教、直讲60人,国子监约65人。

国子监掌管教育,下设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掌馔厅五厅,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南京仍设国子监,时称南监,北京则称北监。

詹事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事一人,正四品少詹事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詹事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太医院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皇室机构宗人府,掌管大明皇帝九族的宗族名册,并按时撰写帝王谱系,记录宗室成员子女的嫡庶、名称封号、嗣职袭位、生卒年间、婚嫁、丧葬谥号等事。凡是宗室陈述请求,均为之向皇帝汇报,并引荐贤才、记录得失等。宗人府,以元勋外戚大臣兼领,由礼部负责具体事务。

明朝除宗室外,文武官的封爵分为公、侯、伯三级,封爵上各加地名为封号,只有岁禄,并非实际的封邑。

大明的官员分为9品18级,文散阶有42阶,武散阶30阶,文勋10级, 武勋6品12阶。

明初洪武时期全国文武官员约3万人,到正德年间文官2万,武官8万。万历时期维持在8万人左右。万历后期,缺官严重,言官一人兼三差,言官少了一半以上。

大明中央各部包括南京留都班子人员七品以上官员约1200人,七品以下官员约800人,共计约2000人。地方政府七品以上官员约2000人,七品以下官员约人,全国文官不包含吏,约1.6万人,武官6.4万。

万历时期在籍人口有6000万,但户籍制度不完善,实际人口有1亿多。按照公务员与总人口1%的最低比例,大明公务员需要约100万人。以现在大明的经济水平,大明的官员比例只多不少。缺的是吏,是执行具体事务的基层公务员。

大明的行政官制体系复杂,行政效率低下。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官员盘根交错,不动大手术是无法根治扭转的。

大明行政官制体系必须进行一场非常大胆、颠覆式的变革。

大明地方政府实行一省分置三司的制度,三司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主管民政,由中央六部领导。都指挥使司主管军户卫所番汉诸军,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提刑按察使司负责监察司法,听命于刑部。

三司品级排名上,都司为最高,其次布司,最下按司。

布政使司设正二品布政使一名,从二品左右布政使各一名,掌管一省政务,其下辅官有从三品左右参政、从四品左右参议等。

各提刑按察使司设正三品按察使一名,其下有副使,掌管一省刑名按劾,包括司法、监察等多重职能,逢重大事宜可以交三司会议,或上报巡抚、巡按。

三司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一定的不便。宣德年间开始派六部、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

景泰时期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称督抚。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的。

巡抚与布政司的隶属关系不一。有的是一个布政司上面有数个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保定巡抚、宣府巡抚三巡抚;南直隶有应天巡抚、凤阳巡抚。

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总督分短期与长期两种,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此外还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省以下的各府设正四品知府一名,辅官有同知、通判等,掌一府政务,包括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府以粮收入分为三等,粮20万石以上为上府,20万石以下为中府,10万石以下为下府。

府与省之间又设道,于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称分守道,于按察司置副使、佥事,称分巡道。还有整饬兵备道、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非常复杂。

各州设从五品知州一名,辅官有同知、判官等。凡省下的直属州,其地位相当于府,而府下的属州,则视为府下的属县,不过州官的品秩并无区别。

府、州下有县,各县设正七品知县一名,辅官有县丞、主簿等。县也按粮食收入分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

各地的军民府、土州、土县等建制,仿照普通的府、州、县。

道分两类,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称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还在一些地方设整饬兵备道。又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颇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