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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让我们听听辩方怎么说吧,有请!”

随着镜头转向白晓薇,场上场下不知道多少人,为她捏了汗、悬了心。

这些人里,不仅有她的爱人、领导、同事、好友,也有很多素未谋面的陌生人。

当看到一个娇娇俏俏的大美人,对上一个实力特别强劲的对手时,人们心中的保护欲就会不由自主往外溢。

白晓薇没有废话,主持人话落,她紧跟着开口。

没有那些花哨的开场白,她的陈词,质朴又直击要害: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反谨慎驾驶注意义务、闯红灯撞人造成,因此,控方所言,李芳造成交通肇事罪,其实质,是让李芳为周明的过失行为担责,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首先,周明是在意志自由、行动自主的情况下开车,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餐厅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其意识十分清醒,醉驾、闯红灯、撞人等一系列行为却是周明的自主选择、独立实施,因此应当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其次,李芳只是周明的昔日恋人同学,不是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对周明不负有监督义务,更不具有控制支配能力。

而李芳要求周明开车送她回宾馆,并未指使周明争分夺秒、超速快行,反而是提醒周明要开慢一点,注意一点,这根本不可能导致周明违反注意义务。

最后,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要为另一个人的行为担责,只有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因为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前提是犯意传递、犯意联络。

但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本是无心之过,何来犯意......”

随着白晓薇的陈词,原本和白晓薇持同样观点的人,露出微笑,被胡钰说服的那些人,开始动摇,而一开始坚定认为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的人,则开始纠结......

齐检不动声色靠回椅背,脸部肌肉逐渐放松。

场外的顾文瑞,抬起手臂轻抿一口红酒,姿态优雅闲适。

顾家。

顾文星开心地笑出声:“我就知道晓薇一定可以!她说得对,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怎么会有共犯?是我学艺不精......”

顾文瑾不服气反驳:“交通肇事怎么就是过失犯罪了?”

“不是过失,难不成是故意撞人?”顾文星学着白晓薇的样子反驳。

顾文瑾语塞:“可是,可是......”

“可是明知道自己醉驾,还开车,这不是故意吗?”顾文旭接口问道。

顾文星努力回想白晓薇教自己的知识,解释道:“醉酒驾车是故意,但是随后发生交通事故,这在驾驶员的意料之外,不是吗?”

“小旭,我问你,如果你是周明,你能预料到自己一定会撞人吗?还是说,看到前方有人经过,故意踩油门撞上去?”

顾文旭:“这......”

顾文征若有所思:“确实,如果看到前方有人还故意撞上去,那就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故意杀人了!”

除非是为了报复社会,或者仇杀,不然谁都不会这么干!每个司机上路,都不会希望自己发生事故!”

顾文星骄傲总结道:“还是晓薇厉害,直接找到了关键——一个过失犯罪,突如其来发生,谁都预料不到,本就是无心之过,怎么会有犯意传递、犯意联络?”

场上再次响起热烈掌声,是白晓薇陈词完毕。

男主持人面带微笑:“双方的开篇陈词都很精彩啊,下面,就到了本场辩论的核心——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交替发言,每人共计4分钟,让我们拭目以待。”

“铛——”

随着计时器开始计时,自由辩论拉开序幕。

胡钰:“请问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行为是什么?”

白晓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前,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后,请问本案当中,一死一伤是不是周明闯红灯撞人造成的呢?”

胡钰:“对方辩友说得很好,那么李芳有没有违法行为呢?”

白晓薇:“李芳有没有违法行为,要看周明的行为要不要李芳负责啊,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

胡钰:“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所以我方认为二人不是共同犯罪,李芳应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白晓薇:“李芳手不握方向盘,脚不踩油门,如何能够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胡钰:“请问,是谁让周明饮酒,是谁让周明酒后开车?”

白晓薇:“那周明是不是自己喝酒、自己开车的呢?请问,如果没有周明,会不会有一死一伤的后果?”

胡钰:“对方辩友无非是说,周明是执行者,按照您的逻辑,李芳就是指使者,没有李芳的指使行为,又怎么会有后来的一死一伤?”

白晓薇:“纠正您方错误观点,我方从未说过李芳是指使者,反而是您方认为是李芳指使了周明,请您解释一下,何谓指使?”

胡钰:“指使的含义太广了,在本案中,就是教唆、挑拨的意思!”

白晓薇:“根据刑法总则规定,教唆他人犯罪,可是典型的故意犯罪啊!今天您告诉我们大家,交通肇事是过失犯,李芳构成交通肇事,她自然是过失犯罪,您又说李芳是教唆犯,您这是自我矛盾呀!”

胡钰:“......我方从未说过李芳是教唆周明犯罪,而是说李芳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请问对方辩友,李芳明知周明已经喝酒,作为成年人,难道她预料不到酒后开车的危害后果吗?”

白晓薇:“李芳能预料到危害后果,那周明作为成年人,他自己预料不到吗?还是说这个后果有且仅有李芳能预料到?我倒是想请问,周明是不是在意识自由的情况下,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

胡钰:“一般的被指使者,当然有一定的选择权,如果连一点选择权都没有的话,那就是被胁迫实施犯罪。

就好比我拿枪逼你杀人,你要不杀,我就杀了你,你没有选择权,自然也就不构成故意杀人,但是周明有选择权,却并不影响李芳构成犯罪,对方辩友您说是吗?”

白晓薇:“当然不是了!诚如您方所说,周明有选择权,方向盘、车钥匙在他手里呢,他要是坚持不开车,李芳能奈他何?

无非就是失去了和前女友共度良宵的机会罢了,这和冒险醉驾的成本,到底哪个更高?还是想请对方辩友明确回答我,李芳哪个行为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