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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国后,土地的所有制是变化的。

再开始土地改革,这一时期,土地是私人所有,都有地契,可以自由买卖。

因为分配问题,有些地方为了公平,一头牲口分四条腿,分给每家。所以有些地方说自己家半头牲口或者三条腿,这一时期互助组也就流行了起来,主要原因是劳动力不足,蓄力缺乏。

后面就是初级合作社,也就是土地合作社。

简单说的就是:农民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

这一个时期土地所有权还是归农民所有,入股根据农民完全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同样也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

除了土地和农业生产资料入股外,劳动力也是有不菲分红的,劳力力分红高于土地入股分红的。

之后就是高级合作社,这一时期土地就是集体所有了,最开始是55年底开始的。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是当时高级合作社的号召。

其中就将土地分红给取消了,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折价并入合作社。

其中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但是当时高级社很多都是指派干部担任社长,存在不民主,瞎指挥等现象,发展有好有坏,好的生活就很滋润,有些合作社存款就有不少,不好的不少地方在56年底还有人退社。

后面就是人民公社,这个是58年开始的。

公社时期年限长,政策也是多变,除了开头的三年没有什么具体的章程,搞一平二调三收款之外,其他的跟高级社差不多,只是更大。

后面人民公社土地实行三级所有制,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三级管理。

政策随着当时的形势而变动,隔一段时间可能就有些变化。

当时的粮食分配,就是大家熟悉的——人七劳三,具体可以看282章。

但是这其中,分配制度对副业少,以农业为主的生产队是很不利的。

主要体现在人口多,劳力少的家庭,存在多分配的现象。

人口少,劳力多的家庭,原本应该要多分配的,可最后分配的却没有那么多。

因为一个生产队,粮食是先“人七”分配后,再来按劳分配的。粮食是个消耗品,不可能等将一年的收获放在最后一起分配,都是收获一次分配一次,都等着粮食下锅。

粮食总量是不变的,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按“人七劳三”分配,分配的粮食多。年终再分配时,可能劳动力分配的粮食还抵不上口粮多分配的粮食。

这就会出现倒挂户,也就是欠生产队的粮食,当时是折算成资金,也就是欠生产队资金。

这肯定是没得还了,生产队也没办法,只能让大家均摊,这就导致劳动力分红的资金要少一部分,多劳却没有多得。

这就是纯农业,少副业的生产队分配弊端,对弱势群体照顾过多,劳动力多的社员分配过少。

但是要是有工业、有副业的生产队,那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最后是折价,工业、副业的生产是现金。

“人七”的分配主要是粮食,也就是说“劳三”的分配池子就大了起来,劳动力分红除了粮食之外还有全部的工业、副业的生产收入。

这样分配,一般是很难出现倒挂户,也就是自己分配的粮食物资欠生产队的资金。

这类生产队就分配矛盾很少,但是分配差距就体现在了劳动力上,按劳分配,每家就有好有坏起来了。

人民公社的这套分配制度,比较适合副业多,发展工业,有小工厂的公社,纯农业社这样的分配是存在很大弊端的。

那些什么管理费、公积金、公益金后面家庭联产也是有的,还多了一个三提五统,这就不细说了。

所有制的变革是一件很大的事情,纵观历史,这样的变革也没有几次。

不过最近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可能又有新的变化。